来源: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发表时间:2020-01-06 09:16
(防)文广体旅罚字〔2019〕第11号
当事人:郭瑞娟
身份证号码:45060219******5122
住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朝阳路90号
2019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东兴全域国际旅行社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在2019年8月16日,游客龚维平女士通过12301旅游投诉平台投诉,反映其通过携程在广西东兴全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报名参加8月14日芒街一日游,其跟导游核实东西是真是假时,导游告知是真的,后续导游带其去购物店,其家人在药拖的引导下,花4000多元购买的药材、680元的象牙、180元的防晒霜,回程发现都是假的,龚女士对此不满,故投诉。
经查,投诉人龚维平女士于8月14日与广西东兴全域国际旅行社签订一份中国东兴-越南芒街旅游合同,旅游行程为芒街一日游(01号行程),该行程中未安排游客进店购物。执法人员在9月25日对广西全域国际旅行社进行检查时发现一份补充购物协议复印件,这份补充购物协议复印件是旅行社协助游客退货退款后与游客补签的,并非是在游客进购物店前与游客签订的。8月14日导游郭瑞娟带龚女士等一行游客参观芒街时,导游未经游客书面同意,擅自更改旅游行程,带游客进店购物,违反旅游合同的行程约定,导游郭瑞娟上述行为属于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以上事实有广西东兴全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2019年8月14日广西中越边境旅游团队审批表复印件1份(编号:4506DXQY201908140010),领队出团通知书复印件1份,变更导游告知书复印件1份,中国东兴-越南芒街旅游合同复印件1份,边境旅游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导游身份证复印件1份,导游证复印件1份,询问(调查)笔录2份,游客电话录音1份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的规定。
我局已于2019年12月2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防)文广体旅罚告字〔2019〕第11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19年12月30日,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防文广体旅罚告字〔2019〕第11号)及其《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导游证3个月。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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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